楚雄市精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市精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姚安县美凌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5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市精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745273652D。住所楚雄市鹿城西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来云,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组织机构代码证L3846728-2。住所***草海工业园区。
投资经营人高玉明,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草海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054676380E,住所***草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楚雄市精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云2325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楚雄精诚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欠款134000元,并支付申请人从起诉之日至上述欠款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予以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楚雄市精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6月3日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3日起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为抵押物已先行被查封,且本案标的过小不宜再行查封。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将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回告申请人楚雄精诚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楚雄精诚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有134000元未履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人楚雄精诚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释明,申请人楚雄精诚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楚雄精诚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终本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起六十日内提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美凌食品厂、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仍需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履行义务。
审判长  张毅平
审判员  张发厅
审判员  李家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