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201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密市迎宾大道玉龙湾小区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981761352。
法定代表人:尹贵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生,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住伊州。
被执行人: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200010613310W。
法定代表人:王红刚,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爱国南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200MB1E38097B。
法定代表人:朱新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执2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茹 仙 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