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302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叶晓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