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市第三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执恢118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路河南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蒲旭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三中学校。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6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谷彦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