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三中学校。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姜丽霞,校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旭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平市第三中学校称:贵院在办理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6日冻结我校设在吉林银行的基本账户,现已冻结金额为32540.48元。异议人认为,案涉工程从招标、到组织施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均由四平市教育局办理,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均未参加,只是按四平市教育局的指示加盖公章,实际的付款主体应该是四平市教育局,判决已生效,异议人表示服从,但就贵院冻结异议人基本账户提出异议。该基本账户每月需要收缴并缴纳我校所有教师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以上款项具有一定的缴费年限,必须按月按时转到上级指定账户。该账户中无一分钱是异议人的经济收入。都是全校206位教师的工资收入或社保待遇款项。另外还有各个机关、单位、团体对生活贫困且品学兼优学生的指定捐助款项。已冻结的32540.48元,是铁东区人大代表对品学兼优学生捐款。基于以上事实,从所有权的角度讲,该账户中全部款项归全体教师和学生所有,不属于异议人的资产,只不过是异议人保管,在此情况下,依据有关规定,该资金不得冻结、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请贵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异议人提供证据:1.四平市铁东区教育局情况明: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基本账户资金流动为捐赠款使用,每月需要收缴并缴纳四平市第三中学校所有教师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以上款项具有一定的缴费时限,必须按月按时转到上级指定账户。经费支出由财政国库统一支付,不得使用基本账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此项工程从招标、到组织施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均由四平市教育局办理,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均未参加,只是按四平市教育局的指示加盖公章。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只是使用方。2.已冻结账户中存款情况说明:该账户截止到2022年1月12日余额为390263.96元,其中人大代表捐赠专项资金31276.46元(由四平市铁东区教育电教馆拨付)、铁东区关工委专项资金310元(由四平市铁东区教育电教馆拨付)、四平市铁东区妇女联合会专项资金954.02元,在职区内调转补缴职业年金6483.48元(2022年1月10日由铁东区教育局拨付)。及该账户资金进账电子回执。
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冻结及不再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1.异议人称“该账户中全部款项均归206位教师及贫困学生所有,而非异议人所有款项。只不过是异议人代为保管并按月或计划支付给教师和贫困学生”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因该账户还包括财政支付的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补助资金以及生均公用费用、生均教育经费等,其中生均公用费用是按照在校学生的人头数支付的,初中生850元,由学校掌握使用,包括学校的日常开销、购置;学校房屋、建筑物的维护、修缮。生均教育经费也是财政部门按在读学生数向教育部门拨付的款项,其用途是教育活动开支。2.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现冻结的款项是铁东区人大代表对贫困生的捐助款及专用款项,不应当解冻。3.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冻结该基本账户,要求异议人申报财产及提供财产线索,调查异议人的财产情况,要求异议人向法院汇报每年的生均经费拨付实际、用途、去向明细。如异议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请求对异议人限高并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打击老赖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4.2019年国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国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异议人应无条件立即执行法院判决。
经审查查明: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吉03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吉03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二、四平市第三中学校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856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2年1月6日以(2021)吉0303执11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四平市第三中学校银行存款1015551元(实际冻结32540.48元)。
本院认为,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且经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粮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三中学校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不受影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异议人账户中的专项资金应允许正常使用。故异议请求解除对账户中专项资金的冻结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人四平市第三中学校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内专项资金的冻结异议理由成立,异议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后,法院对账户内专项资金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异议人账户内其他资金继续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执行员 王凤麒
执行员 侯成国
执行员 谷洪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