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执保632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4号海口供电局B栋综合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8519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巴伦路4号外贸总公司宿舍楼302房。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2873.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287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
书记员*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