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6484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6416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大同路34号海口供电局B栋综合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8519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3元,由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