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362号
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