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5748号
申请执行人: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区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2374C。
法定代表人:金敖大,董事长。
被执行人: 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839957B。
法定代表人:林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哲
审判员
刘赛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