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敖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36号瑞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陈秀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彭德翔
审判员 何思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