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浩元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2民初2944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满族。******
被告:长春市浩元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浩元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通化禾田集团南北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承包梨树县十家堡镇至***移动光缆架线杆工程,之后,通化禾田集团南北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原告先行给付通化禾田集团南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抵押款60000元。原告按照通化禾田集团南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数据进行施工至第73号标段时,因其未办理国道20米内立杆审批手续,被梨树县路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原告多次与通化禾田集团南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协调,该公司不予答复。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找到原告,指示终止与通化禾田集团南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重新签订了同一项目的《施工协议书》,现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验收后交付使用,被告却没有给付上述费用,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因通信施工合同拖欠原告的抵押款60000元,截留工程款30000元(包括路由勘察费10000元)、材料垫付款19990元、木杆运费6000元、14棵木杆价款4200元,立杆工时费25400元,赔偿损失254000元,合计15039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后,原告又追加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长春市浩元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7.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