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初字第65号
原告: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市场工程5号楼西门2楼。
法定代表人:金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56.00元,减半收取为535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卓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