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艾克斯体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国安巷8号1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99522810。
法定代表人:沈国雄。
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健尔达小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高鑫路9幢7号,组织机构代码:MA2FN9R65。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艾克斯体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健尔达小家电经营部、王振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03执恢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淑君
审判员 杨晨炯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