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艾克斯体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艾克斯体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东城健尔达小家电经营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3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艾克斯体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2281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国安巷8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健尔达小家电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MA2FN9R65。住所地永康市高鑫路9幢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艾克斯体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健尔达小家电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3民初9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34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20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03执3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