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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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民终3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审第三人:海南德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人民大道28号海甸大厦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德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