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318号之一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9号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9216974M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总经理
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镇浙江东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7109134881。
法定代表人:普布次仁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