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与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318之二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9号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9216974M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总经理

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镇浙江东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7109134881。

法定代表人:普布次仁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2318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