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与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1254号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9216974M。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藏那曲镇浙江东路**用代码:915424007109134881。

法定代表人:普布次仁。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