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81号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9216974M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总经理
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藏那曲镇浙江东路**用代码:915424007109134881。
法定代表人:普布次仁。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