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4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4民初244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庭室于2022年1月6日移交我团队执行,我团队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执行局通过委托那曲县人民法院已对西藏那曲地区金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经解除了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4执保1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