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4民初216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蓝盾小区2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城区中央御景商业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康庄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那晓光,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侠青,旗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被告因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德顺
审判员宝金霞
人民陪审员英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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