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4民初954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全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董事长。
被告: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庄论,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自行和解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杨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