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铁执民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指初字第000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0#钞的存款人民币431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