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2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复路167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819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鑫,浙江东孚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45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认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规费4057010元,支付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384.02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自2017年9月1日起,继续以未付规费为基础,按年利率6%计算至规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019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3585.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2执9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