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228号
原告:上海广路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811号123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击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6幢101室JT35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广路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广路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