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泰脚手架租赁建材销售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2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迎宾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65465522F。
法定代表人:耿显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泰脚手架租赁建材销售经营部。注册号:421122600250018。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俊,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上诉人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泰脚手架租赁建材销售经营部、祁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易俊
审判员张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熊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