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怀祥钢管脚手架经营部与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1656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钢管脚手架经营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湖北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显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彪,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莎。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钢管脚手架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钢管脚手架经营部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钢管脚手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钢管脚手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7元,退还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钢管脚手架经营部,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钢管脚手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童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