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299号
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内43栋6楼(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55119D。
法定代表人:方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文,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迎宾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65465622F。
法定代表人:耿显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涛,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通,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权,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通,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