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426号
原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迎宾大道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65465622F。
法定代表人:耿显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68405004W。
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