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646号
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油纱路特4号工程机械再制造办公楼1-5层(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5511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迎宾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65465622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缴费通知确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