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4民初1602号
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桃园村杨孙路路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X9RX7。
法定代表人:余家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晴,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凤利路十里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67423214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杨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