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3870号
申请人: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镇凤利路十里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7423214X4。
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凤台县小麦原种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宋小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485398474Q。
法定代表人:方于标,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该场副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小麦原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台县小麦原种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小麦原种场银行存款6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