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朱文昌、童文锋、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4462号

原告:朱文昌,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文锋,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凤利路十里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文昌与被告童文锋、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朱文昌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计2357元,由原告朱文昌负担。

审判员  姜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