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48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月旦社区14组。
法定代表人:吴云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斌斌,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生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斌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