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如皋市金轶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711号
原告:南通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皋南社区37、3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669210X7。
法定代表人:吴士伟。
被告:如皋市金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月旦社区居委会2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3386391Q。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
被告:江苏伟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月旦社区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5178471L。
法定代表人:吴云云。
原告南通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金轶纺织有限公司、江苏伟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剑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