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5民初4377号之一
原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丹霞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石维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尚弘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华天国贸广场1-3幢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尚弘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嘉兴市尚弘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禾支行(账号:12×××70)的存款48万元,本院作出(2017)浙0225民初4377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17年10月20日,原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诉讼费用合计4070元,由原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应银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