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升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方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日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7民初3570号
原告:连云港金方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牙县经济开发区丹霞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石维坚,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金方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金方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方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方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