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468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659379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娟,***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西青道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761334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金象街658号世纪名苑2幢1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5758833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第6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73367851。 法定代表人:PauloFernandoGasparSoar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反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由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682元,由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