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469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659379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娟,***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西青道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761334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金象街658号世纪名苑2幢1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5758833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第6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73367851。
法定代表人:PauloFernandoGasparSoar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反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465元,减半收取3232.5元,由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25元,由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