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4652号
原告:厦门冠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85号8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1365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659379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2488738112C。
被告:***,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厦门冠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职业中专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冠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仙游县职业中专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冠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冠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仙游县职业中专学校的起诉。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琳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