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审被告:厦门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05号401**405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7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及本案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杭县,而***诉求厦门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之一厦门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