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67号
原告:***,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益民,系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寿,系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文涛,系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金凤
代理审判员  唐 杏
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