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674号
原告:河南承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彦军,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承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承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承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