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庄矸石热电厂、邯郸峰煤电业有限公司、郑州鑫源防磨耐火材料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庄矸石热电厂、邯郸峰煤电业有限公司、郑州鑫源防磨耐火材料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理人:于喜振,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庄矸石热电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孙晋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峰煤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孙晋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鑫源防磨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段延军,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庄矸石热电厂、邯郸峰煤电业有限公司、郑州鑫源防磨耐火材料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