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73行初4062号
原告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六层中侧。
法定代表人宋红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深圳北站西广场A1物业2层209A。
法定代表人谢大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方大智控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第3169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大智控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大智控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故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晰昕
审 判 员 彭文毅
审 判 员 林鸿姣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春锦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