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泰鑫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1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泰鑫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场部(8)。
法定代表人:任秋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六层中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泰鑫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名申请,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