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4465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