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71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大厦中庭P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664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6栋A座4楼DEF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885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聚豪园聚友阁第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218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聚豪园聚友阁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823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8号F栋(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北鸿源工业园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5446A。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额贷款公司)与***、***、***、***、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新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新康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6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小额贷款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请求强制处分抵押财产,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路西湖花园裙楼商场二层X(房产证号20××85)、207(房产证号20××66)房产清偿债务。
本院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在内的***名下位于深圳市××××路西湖花园裙楼商场9套房产公开拍卖、变卖。其中,第一次拍卖时间:2019年1月11日上午10时至1月12日上午10时;第二次拍卖时间:2019年2月14日上午10时至2月15日上午10时,以上两次网络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本院对房产进行了网络公开变卖,仍无人应价,变卖未成。
2019年5月5日,***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均未成交,该公司拟再行与被执行人***协商相关事项,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抵押财产经公开拍卖、变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最久
审判员***
审判员侯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曾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