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6民初27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