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6民初27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