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执424号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内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经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有福限制高消费,已经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时平限制高消费,已经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忠限制高消费,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4647.08元,拟扣划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军 审判员  张剑光 审判员  弓艳兵
书记员  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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